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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执字第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某甲、许某乙与吴某某、张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吴某某,张某某,内黄县现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内执字第3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某甲,女,196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许某乙,男,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内黄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内黄县。被执行人内黄县现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内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3)内执字第3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内黄县现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黄县西环路北段路西的劣质煤一堆。并责令被执行人内黄县现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但被执行人内黄县现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内黄县现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黄县西环路北段路西的劣质煤一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嘉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