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翁法执字第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淑丽与李晓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丽,刘德伟,刘风吉,李晓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翁法执字第693号之一申请人王淑丽,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德伟,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风吉,女,19857年10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晓方,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533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方有轿车一辆(车号为蒙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晓方所有轿车一辆(车号为蒙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静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