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行审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绍兴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2行审0008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曲屯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闾小锋,局长。被执行人绍兴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世贸天际中心1502室。法定代表人陈霞。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绍兴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绍市人社监理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岚审 判 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