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6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万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万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6224号原告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惠梅,系公司员工。被告高万登。原告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万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万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