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13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学蓉与王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蓉,王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794号原告:李学蓉,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成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原告李学蓉与被告王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学蓉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李学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学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