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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卢洋洋、李婷婷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卢洋洋,李婷婷,张国胜,山东万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刘凤霞,卢建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593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2716号。负责人许传国,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卢洋洋。被申请人:李婷婷。被申请人:张国胜。被申请人:山东万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黄河西街以北、临港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刘凤霞。被申请人:刘凤霞。被申请人:卢建祥。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卢洋洋、李婷婷、张国胜、山东万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刘凤霞、卢建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卢洋洋、李婷婷、张国胜、山东万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刘凤霞、卢建祥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洋洋、李婷婷、张国胜、山东万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刘凤霞、卢建祥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