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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翠芳与付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翠芳,付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907号原告:林翠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689。委托代理人:方鸿源,系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芬。被告:付华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2652。原告林翠芳与被告付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本案,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原告已经于当日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支付2000元,尚欠6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利息诉请。被告答辩意见如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确认尚欠原告6000元。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的人口查询信息(原件)。3.金色嘉恒装饰专用欠款单(原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原件)、律师函(复印件)、EMS邮单2张(原件)。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互印证,互相关联,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装饰材料购销关系。2015年6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000元。2016年5月20日,被告支付2000元,尚欠6000元未付。原告因向被告追讨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华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6000元给原告林翠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华华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该民事判决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秀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