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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艾拉·依明与买买提·塔瓦克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拉·依明,买买提·塔瓦克力,乌鲁木齐一路长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民终3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拉·依明。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明江·吐尔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买买提·塔瓦克力。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努尔·艾海提,新疆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一路长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彪。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红,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荣,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艾拉·依明因与被上诉人买买提·塔瓦克力,乌鲁木齐一路长行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一路长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艾拉·依明及委托代诉讼理人依明江·吐尔逊,被上诉人买买提·塔瓦克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努尔·艾海提,被上诉人一路长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红,范国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某某上诉请求:上诉人授权于被上诉人一路长行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如不能履行,一路长行公司就有权将扣押此车并进行变卖,还清借款及利息”,这是作为实际购车买买提·塔瓦克力应当且全面履行的义务。正因被上诉人买买提·塔瓦克力经被上诉人一路长行公司通过上诉人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偿还借款和支付所欠保险费等义务,被上诉人一路长行公司不仅扣押了涉案车辆,同时还扣押了上诉人车辆。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且上诉人多次催告被上诉人买买提·塔瓦克力还款无效的情况下,就不仅向一路长行公司出具承诺书,还向买买提·塔瓦克力电话告知了此情况。退一步讲,没有承诺书,被上诉人一路长行公司按借款协议也有权行驶抵押物的处置权。因此,上诉人并未给被上诉人买买提·塔瓦克力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原审法院仅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一份承诺书,却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并以构成侵权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财产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路长行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在上诉时未向我公司提出异议。我公司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和不妥之处。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买买提·塔瓦克力答辩称:因当时我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一路长行公司也不同意车辆挂靠在我的名下,因此该车辆一艾某某的名字挂靠在一路长行公司。艾拉·依明和一路长行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车辆予以出售,属侵权。我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买买提·塔瓦克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艾拉·依明一路长行公司赔偿我损失494670元(160000元+152470元+182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月17日,艾拉·依明与一路长行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艾拉·依明以新A***70号车抵押给一路长行公司借款206437元,保证此款分18个月每月13日前还清,每月还款11468元,此款未还清以前,本车辆归产权方所有,欠款还清后产权转回。未按约还款,将赔偿违约金10万元,并一次全部付清所有借款及违约金。如不能履约,一路长行公司就权将扣押此车并进行变卖,还清借款及违约金,因此给一路长行公司造成的损失也无条件承担,抵押担保物不足以偿还借款的还款责任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合同签订当日,一路长行公司即将借款206437元给付艾拉·依明。同时,艾拉·依明又与一路长行公司签订一份挂靠合同书。约定,新A***70号(车架)东风汽车挂靠在一路长行公司,车辆产权属于艾拉·依明,由一路长行公司代办劳动车辆各项手续,协助车辆办理年审、换证、二级维护等行车相关手续,艾拉·依明每月给一路长行公司缴纳服务费450元,合同有效期为6年。合同签订后,艾拉·依明陆续给一路长行公司还款共计151470元,剩余的54967元一直拖欠未付。另,艾拉·依明某还欠一路长行公司保险费22107元未付。后一路长行公司遂将新A***70号车辆扣押。2013年11月12日,艾拉·依明给一路长行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我是艾拉·依明,因为购买车号为新A***70货车,厂牌型号东风DFC5311CCQA8,车架号LGAX5C653B3037403,发动机号87710875,向乌鲁木一路长行运输公司借到206437元,因为我无力偿还此借款,我委托乌鲁木齐一路长行运输公司代我卖掉此车,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我欠乌鲁木齐一路长行运输公司的借款。”2014年1月12日,一路长行公司以12万元的价格将车辆转让给了黄述疆。审理中,依据买买提·塔瓦克力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新疆国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车辆在基准日2014年1月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82200元。买买提·塔瓦克力支付评估费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一路长行公司、艾拉·依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涉案的新A***70号车辆的借款协议及车辆挂靠协议均是艾某某与一路长行公司签订的,且车辆也登记在艾拉·依明某名下,一路长行公司有理由相信艾拉·依明即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之后一路长行公司在艾拉·依明未按约归还借款及拖欠车辆保险费的情况下,亦是依据艾拉·依明的承诺才将新A***70号车辆变卖折抵欠款。因此,一路长行公司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艾拉·依明在审理中明确表示其是买买提·塔瓦克力的司机,对该事实买买提·塔瓦克力也认可。因此,艾拉·依明在明知该车辆是买买提·塔瓦克力购买,且在未征得买买提·塔瓦克力同意的情况下给一路长行公司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已构成侵权,故其应承担买买提·塔瓦克力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二、买买提·塔瓦克力买买提·塔瓦克力主张的损失494670元有无法律依据。本案买买提·塔瓦克力主张的金额包含三部分,已付车款16万元,已付借款151470元及车辆评估价值182200元。已付的车款16万元、已付的借款151470元、未付的借款54967元及所欠车辆保险费22107元均系购买新A***70号车辆后应付的款项,并非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审理中,经委托评估,该车辆在基准日2014年1月的价值应为182200元,而一路长行公司是以12万元的价格将车变卖,差额62200元应系买买提·塔瓦克力的财产损失。另变卖车辆所得12万元在扣减应付一路长行公司未归还的借款54967元及拖欠的车辆保险费22107元后,剩余的42926元亦系买买提·塔瓦克力的财产损失。综上,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由于艾拉·依明的过错行为侵害了买买提·塔瓦克力的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105126元,理应由艾拉·依明予以赔偿。买买提·塔瓦克力对一路长行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艾拉·依明某赔偿买买提·塔瓦克力损失105126元;二、驳回买买提·塔瓦克力对乌鲁木齐一路长行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艾某某和被上诉人买买提·塔瓦克力,一路长行公司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关于艾拉·依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为题,虽涉案车辆的借款协议及挂靠协议均系艾拉·依明与一路长行公司所签订,且车辆也登记在艾拉·依明名下,但实际买受人及付款人均为买买提·塔瓦克力,该事实艾某某也予以认可。艾拉·依明在明知该车辆实际购车人为买买提·塔瓦克力的情况下,未征得买买提·塔瓦克力同意向一路长行公司出具承诺书。一路长行公司依据该承诺书将新A***70号车辆变卖折抵欠款。故艾拉·依明的该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已构成侵权,故其应承担因此给买买提·塔瓦克力造成的财产损失。艾拉·依明认为,上诉人并未给买买提·塔瓦克力造成任何财产损失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03.24元(艾拉·依明已交)由艾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艾尔肯·铁力克审判员 阿斯亚·毛拉克审判员 哈帕尔·买买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哈里木·乌拉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