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郝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终53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泊头市。2005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日被逮捕。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八月三日作出(2016)冀0683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郝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郝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郝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刑初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曙光代理审判员 王兴雷代理审判员 张东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