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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7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瑞祥油脂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祥油脂有限公司,上海东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7848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原告:上海瑞祥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环北路280路-1。法定代表人:何正飞,执行董事。被告:上海东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118号车间一。法定代表人:耿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祥油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瑞祥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