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0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家祺与被告王鑫亮合同纠纷一案 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祺,王鑫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938号原告:杨家祺被告:王鑫亮原告杨家祺与被告王鑫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家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家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