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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723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诉被告澧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进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澧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7**民初13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万寿宫居委会澧州路588号。主要负责人:翟晓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澧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棚场街居委会澧阳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肖波。第三人:马进,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诉被告澧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进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1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交纳。审判员  闵海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