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兴华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华,女,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吴国强(系申请人丈夫)。被执行人:章英启,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20718051X,住宜宾县柏溪镇桂园路。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住宜宾县柏溪镇桂园路,组织机构代码20902617-2。法定代表人:章英启。本院在执行杨兴华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官正强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