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10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博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170号原告:刘博鑫。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潇,女,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陶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博鑫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博鑫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博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 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鹏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