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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恢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傅勇兵与陈孔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勇兵,陈孔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恢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勇兵,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陈孔畴,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匜,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傅勇兵与被执行人陈孔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14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勇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20806.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陈孔畴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14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檀 飞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陈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清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