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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仁栋与朱俊俊、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栋,朱俊俊,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168号申请执行人王仁栋,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632********,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阳光新城**幢****室。被执行人朱俊俊,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83********,汉族,现住江山市区阳光新城**幢*单元***室。被执行人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37229-8。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头岗自然村**号。法定代表人:朱俊俊。王仁栋与朱俊俊、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仁栋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朱俊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俊俊名下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学府四区45幢506室的房屋,但该房屋设置银行抵押贷款,暂时不宜处置、于2016年9月3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俊俊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小车一辆,但该车无法实际控制,另查明被执行人朱俊俊无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栋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俊俊、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1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祝明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