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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普天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79号普天禄:你为走私毒品一案,对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1)德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1)云高刑终字第155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颜丽鸿口供真实,你确实没有犯走私毒品罪,请求复查纠正,再审本案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01年3月13日,普天禄、颜丽鸿从缅甸勐古携带毒品入境后,乘坐瑞丽至下关的大型卧铺客车返回下关,途经潞西市木康检查站时,公安干警从颜丽鸿穿的一双女式高跟凉鞋底夹层内查获海洛因353克。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材料、查获的毒品照片、称量记录、毒品检验鉴定书、普天禄、颜丽鸿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与颜丽鸿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后被当场查获,你在侦查期间作过供述,颜丽鸿亦供述藏有毒品的凉鞋是你给她的,她不知凉鞋内藏有毒品,二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提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颜丽鸿口供真实,证据不足,你确实没有犯走私毒品罪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