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振与刘瑞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刘瑞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2049号原告周振。委托代理人吕丕顺、陈广春,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诉被告刘瑞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士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