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7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振与刘瑞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刘瑞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2049号原告周振。委托代理人吕丕顺、陈广春,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诉被告刘瑞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士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