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辖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省正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远县金铁钢钢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远县金铁钢钢材店,陈洪锋,曹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辖终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飞,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远县金铁钢钢材店。经营者:李婉娟,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一审被告:陈洪锋,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一审被告:曹红梅,女,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上诉人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6民初11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买卖合同纠纷,不能按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宁远县,请求将本案移送到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双方因买卖建材后未付款引发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宁远县,因此,一审法院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蒋胜毅审判员 滕敏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