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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与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1489号申请人: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X,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X,总经理。申请人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依法减半收取276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46元,由原告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祎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