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与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1489号申请人: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X,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X,总经理。申请人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XXX重庆XX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依法减半收取276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46元,由原告桂林XXXX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祎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