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施巍、郭建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施巍,郭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林波,行长。被执行人:施巍,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郭建梅,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施巍、郭建梅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4月23日以(2014)成铁中执字第100号案立案受理。后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以(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62号案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施巍、郭建梅所有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幸福家园二期.沪都家园”X号X栋X单元X层46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由于无人竞买,三次拍卖均流拍。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依法对该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变卖,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变卖期限已到,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以(2016)川71执恢96号案恢复执行。2016年9月27日竞买人何先福以人民币28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获得该变卖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施巍、郭建梅名下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幸福家园二期.沪都家园”X号X栋X单元X层46号的房产(面积:103.2平方米),归买受人何先福所有。上述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先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何先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岩审判员 徐 翔审判员 郑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天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