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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8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侯景华与张伟、刘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景华,张伟,刘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227号原告:侯景华,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周金多,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依龙,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刘伟红,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侯景华与被告张伟、刘伟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侯景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7.50元,由原告侯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