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8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侯景华与张伟、刘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景华,张伟,刘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227号原告:侯景华,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周金多,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依龙,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刘伟红,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侯景华与被告张伟、刘伟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侯景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7.50元,由原告侯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