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明与王太青民间借贷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王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810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执行人王太青,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明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太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被申请执行人王太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太青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扣划。(详见本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德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