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愿、杨照云、曹小超、贺迎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愿,杨照云,曹小超,贺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志愿,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杨照云,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曹小超,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贺迎春,女,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愿、杨照云、曹小超、贺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驻仲裁字第7018号裁决,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志愿、杨照云、曹小超、贺迎春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指定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愿、杨照云、曹小超、贺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