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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串银、王保存与吝佳欢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串银,王保存,吝佳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刘串银,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保存,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吝佳欢,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吝佳欢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串银、王保存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845.44元,诉讼费29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吝佳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吝佳欢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吝佳欢处执行回案款125945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刘串银、王保存;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刘串银、王保存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吝佳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串银,王保存发现被执行人吝佳欢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