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时建华与张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建华,张修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934号原告:时建华,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张修林,男,住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建华诉被告张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时建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建华负担。审判员  张孟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齐花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