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梁平县长龙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蓝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长龙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蓝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186号原告梁平县长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表人张良斌。被告重庆蓝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表人杨红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长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蓝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10时在梁平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但原告梁平县长龙建材有限公司收到传票后未按时出庭,也未向本院递交延期开庭审理申请,同时也未现场或电话告知不能出庭的事由。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长龙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梁平县长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易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