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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1844-1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莫有雪与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有雪,牡丹江腾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遵义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复兴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佳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兆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市奇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同市恒山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滕州市瑞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红河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德州瑞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眉山超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844-11855号原告:莫有雪(11844号-11855号),男,汉族,1996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薛大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1844号):牡丹江腾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张吉欣。被告(11845号):遵义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谭武才。被告(11846号):安徽复兴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何平。被告(11847号):余姚市佳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吴国春。被告(11848号):黄山兆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伟刚。被告(11849号):株洲市奇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黄赖生。被告(11850号):大同市恒山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法定代表人:李原军。被告(11851号):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同跃。被告(11852号):滕州市瑞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合蕊。被告(11853号):红河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法定代表人:黄正清。被告(11854号):德州瑞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谯斌。被告(11855号):眉山超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马晓红。被告(11844号-11855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有雪诉被告牡丹江腾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十一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莫有雪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有雪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