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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叶秋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卢裳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叶秋英,卢裳威,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26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滨江中路***号。负责人:池仕贵,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峰,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秋英,女,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裳威,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东路***号。负责人:张聚有,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南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秋英、卢裳威、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人保南平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叶秋英的伤残赔偿金依据不足,应当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叶秋英提供的户籍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其住所地为建阳市徐市镇徐市村,其为该村村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叶秋英原审提交的建阳市徐市镇政府、建阳市徐市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建阳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徐市中队、建阳市徐市食品站出具的证明合法性有问题,不应采信。且叶秋英从事屠宰业应具备健康证佐证,但其无法提供。故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二)二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叶秋英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要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必须先确定叶秋英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评定叶秋英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该标准只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档次,并不存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档次。二审在叶秋英未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的情形下,对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其伤残等级进行改判缺乏法律依据。2.如上所述,即便叶秋英能证明其确实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其子女也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叶秋英有4位被抚养人,该4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在未乘以赔偿系数的情况下,已经超过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二审未考虑该问题导致计算结果错误。综上,人保南平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叶秋英的伤残赔偿金是否正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叶秋英居住在福建省建阳市徐市镇徐市村,该村位于徐市镇中心区,属于镇中村,且根据其一审提交的建阳市徐市镇政府、建阳市徐市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建阳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徐市中队、建阳市徐市食品站出具的证明,严俊武与叶秋英夫妇长期在建阳市徐市镇从事屠宰工作。因叶秋英的住所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原审对其伤残赔偿金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人保南平分公司虽对上述证明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至于叶秋英未能提供健康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该事实亦不足以推翻前述证明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二)关于叶秋英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1.劳动能力鉴定适用于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受伤职工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申请的情形。而本案叶秋英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不属于工伤事故,二审综合考虑叶秋英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情况,依据叶秋英的伤残等级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并以此计算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2.叶秋英一审中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其子女与其一同居住,二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叶秋英子女的生活费并无不当。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虽然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但本案叶秋英4位被抚养人年赔偿总额为(8151.2×10%×2÷3+20092.7×10%×2÷2)2552.68元,并未超过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92.7元。人保南平分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叶秋英4位被抚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在未乘以赔偿系数比例的情况下,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因此计算错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人保南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庭岗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刘云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文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