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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凤云与段增全、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云,段增全,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912号原告吴凤云,男,195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段增全,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地址沧州市南皮县冯家口镇104国道西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云与被告段增全、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凤云伤情严重需评残,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故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凤云中止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