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5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惠叶与陆尉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惠叶,陆尉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540号原告:何惠叶,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陆尉和,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原告何惠叶与被告陆尉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文辉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春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