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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5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惠叶与陆尉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惠叶,陆尉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540号原告:何惠叶,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陆尉和,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原告何惠叶与被告陆尉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文辉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春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