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金友斌与嘉峪关市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友斌,嘉峪关市宝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民终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友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妮,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延伸段。委托诉��代理人:赵白忠,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友斌因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诚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友斌与被上诉人宝诚置业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据此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友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金友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嘉峪关市宝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嘉峪关市宝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滕雪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