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5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景秀,刘召杨等与王波,易守学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杨,程景秀,周某,刘某,王波,易守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506号原告刘召杨,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程景秀,女,汉族,生于1959年9月1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周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2011年5月1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理人周某,身份信息同上,其系原告刘某的母亲。被告王波,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易守学,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刘召杨、原告程景秀、原告周某、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波、被告易守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召杨、原告程景秀、原告周某、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四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