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博勇、李褚英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博勇,李褚英,徐林,栾娜娜,单联杰,张爱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98号之一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孙博勇。被申请人李褚英。被申请人徐林。被申请人栾娜娜。被申请人单联杰。被申请人张爱霞。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博勇、李褚英、徐林、栾娜娜、单联杰、张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单联杰名下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尧头村三路xxx号xxx幢xx号住宅房,房产证号:00××04号,面积xxx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