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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余瑞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余瑞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028号原告: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纪成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儒冰,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尤溪县。被告:余瑞清,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原告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瑞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明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