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宝庆与被告高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庆,高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2255号原告:吕宝庆,男,32岁,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告:高德军,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庆与被告高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吕宝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宝庆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封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潆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