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云林与马志刚、张玉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林,马志刚,张玉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23民初1568号原告高云林,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马志刚,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张玉君,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高云林诉被告马志刚、张玉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树浪于2016年10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云林、被告张玉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5月18日,被告马志刚、张玉君与原告高云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盐池县医院家属楼西单元二楼西户(房产证号为:城016**)以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原告,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原告一次性现金付清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及房产证,原告遂居住该房屋至今。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而房产证一直未予过户,原告高云林与被告马志刚、张玉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出示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收款证明一份、房产证原件一份、有房证明一份,陵园社区户口信息一份、闭路电视用户证、闭路电视交费票据二份、购电凭证一份、采暖费交费票据两份、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出具的原告高云林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张玉君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予以认可。被告张玉君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马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8日,被告马志刚、张玉君与原告高云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盐池县医院家属楼西单元二楼西户(房产证号为:城016**)以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原告。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原告支付了二被告购房款80000元。因一些原因至今未予过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张玉君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收到法律保护。二被告自愿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二被告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还应该协助原告积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因过户必然产生的费用,由于原告自愿负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志刚缺席,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志刚、张玉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高云林将登记在被告马志刚名下位于盐池县南街陵园西路北医住宅楼北楼西单元二楼西户变更到原告高云林名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原告高云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马志刚、张玉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树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东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