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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1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体跃与何军、高明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体跃,何军,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460号之一原告:刘体跃,男,194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军,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高明辉,男,1983年3月6日,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112671X6(1-6)。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体跃与被告何军、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体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体跃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体跃撤回对被告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靳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