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辖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银花与贾矿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银花,贾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108号原告:王银花,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贾矿平,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银花与被告贾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王银花诉称:2013年至2015年1月8日,被告贾矿平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王银花借款2000000元整,被告贾矿平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总借据一份。后原告王银花多次向被告贾矿平催要该借款,被告贾矿平至今未能归还。为此,原告王银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矿平给付原告王银花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至生效文书确定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