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万丰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万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302号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强生。被告:保定市万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秋富。本院在审理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万丰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萌楠审 判 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