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植某1与植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植某1,植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1468号原告:植某1,女,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植某2,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植玉炎,男,汉族,1953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植秀健,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植某1与被告植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忠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植某1、被告植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植玉炎、植秀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植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2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到怀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双方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也很少。由于被告身体原因,虽结婚多年,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且被告也不积极去治疗,因此双方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植某2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并不是本人身体问题,而是原告身体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到怀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庭审中,双方均认为是对方身体问题导致不孕不育的,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双方于2016年9月份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双方至今未能生育子女,引致夫妻间矛盾的产生,而事后又未能加强沟通,才导致了夫妻感情不和。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互相理解包容,互相尊重,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家庭。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事实,为使双方有时间和机会慎重对待和考虑婚姻问题,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植某1与被告植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植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忠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达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