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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开元蒙牛商贸有限公司与王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开元蒙牛商贸有限公司,王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344号原告:天津市开元蒙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8号688室。法定代表人:王永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风,女,该公司人事专员。被告:王颖,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天津市开元蒙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天津市开元蒙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4月原告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1228.84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5月原告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1228.8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于2016年3月18日起无故旷工,原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于2016年4月17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被告未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办理退工,导致原告给被告多缴纳2016年4月及5月社会保险费共计2457.68元,原告已向河东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下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开元蒙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