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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绥芬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如意核源选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如意核源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执62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综合管委会275室。法定代表人孙玉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如意核源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金山煤场附近(桃山区S308省道142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乔占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执监28号执行裁定、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第12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绥芬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如意核源选煤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绥芬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绥芬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绥芬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第12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如意核源选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如意核源选煤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