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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文海与林传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海,林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99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海,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传喜,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文海与被执行人林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54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400元等。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传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林传喜与本院(2016)���0181执1992号一案被执行人林传喜相同。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传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41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