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文海与林传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海,林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99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海,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传喜,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文海与被执行人林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54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400元等。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传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林传喜与本院(2016)���0181执1992号一案被执行人林传喜相同。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传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41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