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战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战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234号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双塔办事处城西北街252号,组织机构代码:60117824—2)。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友,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战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4元,减半收取41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