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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李术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66号罪犯李术友,绰号“鸡公”,男,出生于1975年11月22日,四川省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李术友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达达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术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所获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罪犯李术友于2011年10月9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术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术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罪犯李术友应于2017年10月23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术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3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30分。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术友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数据线后序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3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3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术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术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