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再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述龙、姜萍等与赵述龙、青岛莱西市月宫食品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述龙,姜萍,青岛莱西市月宫食品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再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述龙。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姜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东,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青岛莱西市月宫食品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进红,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赵述龙、姜萍因与被申请人青岛莱西市月宫食品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月宫商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08)西商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鲁02民申1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赵述龙、姜萍的委托代理人吴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述龙、姜萍申请再审称,一、程序方面,一审直接采取公告的送达方式违法。二、实体方面,无证据证明月宫商场销售“英雄”、“派克”牌产品的侵权行为系申请人所为。“派克”产品侵权行为的赔偿金是分两次给付,第一次给付时间是2006年6月12日,而月宫商场起诉时间是2008年7月1日,月宫商场已经丧失了向赵述龙追偿的胜诉权。申请人在2007年1月联营合同到期后即撤出月宫商场,发生于2007年的侵权行为非申请人所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08)西商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鲁滨书 记 员 司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