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合肥徽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合肥徽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洲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轶,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徽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业中心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朱中荣,该公司技术经理。本院在执行磊若软件公司与合肥徽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中法民三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审 判 员 黄继顺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晶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