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宁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刑初576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亮,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邓州市,现住邓州市住邓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何新友,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检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亮及辩护人何新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21时55分左右,被告人宁亮驾驶豫A×××××号轿车(肇事时悬挂豫R×××××车牌)自北向南行驶至邓州市北京大道一高中路口处,撞住骑电动自行车的高祁(女17岁),致使高祁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宁亮弃车逃逸。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高祁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宁亮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宁亮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宁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宁红斌等人的证言相一致,另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亮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宁亮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亮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惠敏审 判 员 陈瑞英人民陪审员 裴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