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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恒露露与何义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露露,何义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23号原告恒露露,女,汉族,1993年7月16日出生,现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何义身,男,汉族,1950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恒露露与何义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恒露露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恒露露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恒露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